法院概況

因不利利益值未高於法定上訴利益值之一半上訴被駁回

  上訴人A公司被控觸犯兩項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77條及第85條第3款第(五)項所規定之輕微違反並需向其前員工B及C分別賠償尚欠工資。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於2014年7月25日判處A公司輕微違反不成立,但需向B賠償13,031.39澳門元及向C賠償24,067.13澳門元。

  上訴人對賠償金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指出,上訴人只是不服針對B之賠償當中的6,000港元及針對C之賠償當中的人民幣6,123.60元。按《勞動訴訟法典》第115條第2款準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之規定,“對判決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得提起上訴,只要上訴所針對之裁判對上訴人之不利數額高於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半數。基於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五萬澳門元,因此,其敗訴利益限額應為二萬五仟澳門元。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所提起上訴請求並未符合上述要求。此見解亦得到終審法院第11/2005號合議庭裁判及第3/2003號合議庭裁判之支持。

  基於此,上訴人的上訴並不符合《勞動訴訟法典》第115條第2款準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之規定。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不接納上訴人A公司所提起的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675/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