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假借買賣合同分配遺產 虛偽交易被宣告無效

  F名下擁有一個商業用途的獨立單位(X單位),A、C、D、E四人為F的子女。2012年9月26日,F與長子A及A的配偶B訂立了買賣公證書,聲明以10,320,000.00澳門元的價格將上述單位轉讓予A、B,並完成相關登記手續。

  然而F向其他子女表示,之所以這樣做是基於遺產全部由長子繼承的中國傳統,避免他們與A爭奪遺產。上述“買賣”並非真正的買賣行為,而A、B亦沒有實際支付價金。其後C、D、E三人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指F與A、B之間的買賣屬虛偽行為。初級法院對案件審理後,宣告F與A、B訂立的買賣公證書無效,並撤銷與該買賣有關的登記。

  A、B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兩名上訴人辯稱指有購買X單位及支付價金的意願,但合議庭認為,並沒有任何資料證實有關說法;同時合議庭亦質疑,既然兩人有購買及支付價金的意願,為何又一直不支付相關價金。

  合議庭指出,本案已審理查明的事實顯示,出售方沒有出售及收取價金的意願,而買方也沒有購買的意願,雙方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眾繼承人將來爭奪遺產,因此所謂的買賣行為屬虛偽行為。原審法院作出的法律定性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996/2015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