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聲請中止宣布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的批示的效力被駁回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於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宣告“海一居”所在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批示提起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中級法院於前日(6月8日)作出裁判,駁回申請。相關理據歸納如下:

      作為主要理據,合議庭指出,失效作為不行使臨時權利或不行使附期限權利的法律後果,是由於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而導致權利消滅的一種形式(《民法典》第291條第2款)。失效分為兩種(第二助審法官對此持反對意見),一種為懲罰性失效,另一種為過期失效。懲罰性失效的宣告是基於由過錯導致的不作為,或者說是基於因權利人的過錯而在規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不作為)態度,因此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話,可以避免宣告失效。相反,過期失效不取決於權利人的過錯,只是取決於時間的流逝(法定期間或合同所定期間的結束)這一簡單的客觀事實。

      行政長官根據《土地法》第167條的規定宣佈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失效,屬於過期失效。相關批示並不直接對申請人和澳門特區之間的實體行政法律關係引入修改。雖然法律要求土地批給失效要由行政長官宣告,但失效的效力並不直接源自行政長官的批示;導致土地批給失效的重要因素是合同和法律規定的25年最高期間(《土地法》第47條第1款)已屆滿的客觀事實,而不是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因此行政長官的批示僅具有單純宣告性,不具有創設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它不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所規定的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產生效果的具積極內容的行政行為,從而也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所規定的可被中止效力的行政行為。

      作為補充理據,合議庭指出,即便不這樣認為,也不能批准中止效力的請求,因為不滿足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這一要件。

      從抽象層面而言,儘管因無法完成工程而導致的損失巨大,但仍是可以衡量及量化的,一旦司法上訴勝訴,還是可以通過賠償予以彌補。而且項目(在司法上訴有最終結果之前)的暫時中止也不會嚴重惡化申請人的情況,因為它本來也已經無法在短期內完成項目的發展。另外不批准中止效力的請求只會導致申請人在短期內無法繼續發展“海一居”的項目,並不妨礙申請人建設其它樓盤或出售樓宇,不會使其全部業務陷入停滯。

      從具體層面而言,申請人在2014年6月4日申請延長土地的批給期限時,已經明確表示“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這一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在未來一直有效,且在所有可以主張該權利的情況中有效。因此目前不能再以將遭受的損失作為中止效力的理由,否則其所表達的意思將互相矛盾。

      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駁回中止行政長官宣布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申請。

      參閱中級法院第179/2016/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