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澳門有線請求免繳無線電費用被駁回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針對2013年4月24日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駁回其免繳總額為7,264,556.00澳門元的無線電費用的請求。

      2015年11月26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提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存在時效,違反第3/90/M號法律第13條第2款及專營合約第31條的規定,違反作出決定原則、保護期待原則及善意原則,未作預先聽證等問題。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逐一進行了審理。

      關於時效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正如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正確理解的那樣,上訴人沒有向行政當局提出時效的問題,所以該問題不屬於被上訴行政行為的標的,該行為沒有也無須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因此,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能審理上述問題,因為我們面對的不是一個具有完全審判權的程序,而是撤銷性司法上訴。只須審理可令行政行為被撤銷而不是令徵稅程序消滅的問題。

      關於違反第3/90/M號法律第13條第2款及專營合約第31條規定的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首先,第3/90/M號法律第13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合同內可豁免承批人繳付藉批給的經營或行為、或因作出、簽訂或參與的合約所得利潤的任何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但該法律規定本身並不豁免任何承批人繳付稅項、稅捐、費用或手續費。第二,專營合約第31條實際上並未給予現上訴人任何豁免。第三,有關專營合同不但沒有豁免上訴人繳付無線電費用,而且在第38條還明確規定,專營人必須繳付相應費用。第四,即便根據第3/90/M號法律第13條的規定,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內豁免上訴人繳付該條文規定的稅項和費用,肯定也不是指本案中的費用,即無線電費用。無線電費用並非來自藉批給的經營或行為、或因作出、簽訂或參與的合約所得利潤。這是為應付稽查無線電訊站及其發射負擔的經營稅項。

      關於違反作出決定原則、保護期待原則及善意原則。在上訴人看來,行政當局多年未作決定的情況造成了豁免的請求被接受的期望。因此,有關行政行為違反作出決定原則、保護期待原則及善意原則。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反對上述見解,認為未作決定導致請求被默示駁回。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02條第1款的規定,在為作出決定而定的期間內,如有權限的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的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該要求被駁回的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的法定申訴方法,但另有規定者除外。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視為作出相反的行為,也就是默示批准。對豁免專營人所欠費用的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並不是一個合同預料的批給人行為。該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規定可豁免無線電費用。因此,不得根據上指條款將有關行為視為獲默示批准。

      關於欠缺預先聽證的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欠缺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因而不會導致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20/2016號合議庭裁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