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終院裁定美高梅金殿及威尼斯人要補交旅遊稅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就財政局局長針對前者由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後者由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所作的依職權結算旅遊稅的行為(決定前者因輔助性服務要補交2009年的旅遊稅6,747,990.00澳門元;後者要補交2011年的旅遊稅14,089,555.00澳門元),分別向行政長官及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而被駁回(默示駁回)。上述兩間公司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均被判敗訴。隨後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今日對上述兩起上訴案作出審理,主要就關於旅遊稅課徵對象的問題進行審議。

  在這兩起上訴案中,終審法院合議庭引用了其於2016年6月8日在第9/2016號案合議庭裁判中的觀點,並維持了該立場:正如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所指,特定活動是指由酒店場所提供的活動,無論是主要的還是輔助性的;根據《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1款的規定,旅遊稅課徵對象是在酒店場所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且同條第2款明確指出,不算在課徵對象內的輔助性服務只有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因此所有餘下的服務都應被徵稅。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兩名上訴人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7/2016號案及第38/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