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維持教青局拒絕某機構加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決定

  C教育中心以合作機構身份參加“持續進修發展計劃”,A、B是該教育中心的負責人。在2011年至2013年的第一期計劃中,該中心所舉辦的課程被發現學生缺席的情況嚴重,且一些學生在註冊後並未出席過任何一堂課。教青局認為上述情形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向司法警察局作出舉報。2014年3月26日,司法警察局以相關教育中心的負責人涉嫌觸犯詐騙及偽造文件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於2014年4月,上述教育中心又向教青局提出申請參加“2014-2016持續進修發展計劃”。鑒於該中心在第一期計劃中出現了一些嚴重的違規情況,且正接受刑事調查,因此教青局決定拒絕其申請。

  針對以上決定,A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其後社會文化司司長透過於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批示,維持教青局拒絕申請的決定,駁回訴願。

  針對上述批示,A、B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眾上訴人提出,對其指控的事實應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處理。合議庭指出,無罪推定原則是一項刑法原則,指的是在針對被告的刑事程序有確定判決之前,被告被推定為無罪。雖然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還在進行中,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刑事訴訟程序以外(尤其是紀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事實就等於未被證實。合議庭認為對於事實的認定,在行政法和刑法這兩個不同的領域應加以區分。

  在案件調查中發現,涉案的教育中心為沒有出席課堂的學生同樣收取了政府提供的資助,為沒有意願報讀課程的人士辦理註冊,也沒有去查證學生的身份資料,已不單純是輕微技術上的違規個案,而屬於嚴重的且應予以追究的情況。事實上,眾上訴人並未就以上對其指控的事實作出反駁或否認。因此,其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眾上訴人還指行政機關違反無私原則及善意原則,但均不被合議庭接納。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眾上訴人提起的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598/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