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不遵守澳門法律 居留續期聲請被駁回

  甲針對經濟財政司司長2015年3月21日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以甲在2014年聲請居留權續期時沒有提及自己自2012年起已經離婚,但仍然聲稱自己為已婚,以及在2013年以配偶的身份為其前夫聲請居留權的續期為由,不批准其居留續期聲請。

  2016年5月12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其在澳門仍為已婚,因為宣告其離婚的中國內地判決尚未在澳門被確認。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不批准上訴人的居留續期聲請是因為她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行政當局認為這一情節構成不遵守澳門法律。上訴人認為,她在澳門的婚姻狀況仍為已婚,因為宣告其離婚的內地判決尚未在澳門被確認,而且她不是惡意聲明自己為已婚的。然而,外地判決只有出於在澳門執行的目的,又或者為產生登記憑證的效力才是必須經審查與確認的。即便某個外地判決在某個司法程序中被援引為待證明事實,也無須審查與確認。由於不涉及任何以執行離婚裁判為目的的司法程序,而且上訴人之前也不是在澳門結婚,因此該離婚裁判不必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以附註方式標記。這是居留許可的續期程序,聲請人已經離婚的事實並不妨礙續期。但如果聲請人的前夫已經不再是她的家團成員,那麼離婚肯定會妨礙她為她前夫聲請的居留續期。行政當局認為上訴人符合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情況,並在以配偶身份為其前夫聲請居留權續期方面違反了善意原則。被上訴裁判裁定行政當局的此一看法沒有違反法律,這是無可爭議的。司法裁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57/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