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依職權宣告澳娛獲批土地批給合同失效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提司法上訴,請求撤銷2015年9月30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該批示宣告1986年3月15日以租賃形式批出的一幅面積為96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鮑公馬路、西望洋馬路和竹仔室斜巷交界的土地批給合同失效。作為理由,上訴人指出被上訴批示存在事實前提錯誤、法律前提錯誤(違反《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及第215條第(三)項)和違反平等原則三個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失效作為不行使臨時權利或不行使附期限權利的法律後果,是由於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而導致權利消滅的一種形式。失效分為兩種,一種為懲罰性失效(caducidade-sanção),另一種為過期失效(caducidade-preclusão)。懲罰性失效的宣告是基於由過錯導致的不作為,或者說是基於因權利人的過錯而在規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不作為)態度,因此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話,可以避免宣告失效。相反,過期失效不取決於權利人的過錯,只是取決於時間的流逝(法定期間或合同所定期間的屆滿)這一簡單的客觀事實。《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失效屬於懲罰性失效,第52條所規定的失效屬於過期失效。

    合議庭強調,被上訴批示是以懲罰性失效(不履行在合同訂定的期間內完成利用的合同義務,根據《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應依法宣告失效)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理由。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上訴人所提出的前兩個瑕疵都是存在的。土地於1988年3月15日批出,原本通過合同訂定的利用期於1989年3月14日終止,後被延長至1992年11月14日,但此後市區建築廳監察處發現,所批出的土地有一部分位於公共道路,不能給上訴人修建房屋,於是進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手續以確定可利用土地的面積,而上訴人原本已經開始的工程也被迫中斷。但之後上訴人曾多次遞交新的建築計劃,卻一直未能獲批,同時行政當局也一直未能通過修訂批給合同條款明示延長土地的利用期。合議庭指出,行政當局在可建築面積上出錯使得上訴人無法開展工程,上訴人根本無法在合同訂定的利用期內(1992年11月14日之前)完成利用,而且對此沒有過錯,因此行政長官以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為由,根據《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宣布批地失效的確存在事實前提錯誤和違反法律的瑕疵。

    但有一個先決問題妨礙司法上訴獲得勝訴,那就是土地批給的期間至2013年3月14日已經到達了批給的最長期限25年,即發生了過期失效。

    合議庭指出:由批地而生的建築權因批給達到最長期限而失效的後果依法自動產生,不需要一個行政決定去確認或宣告失效;在法律和合同訂定的最長期限屆滿之後,不能開始或繼續工程,否則便違反合同並直接違背法律;即便到期後行政當局不表態或不作為(不宣告過期失效),已經終止的批給也不可能默示維持;同時行政當局也不具備通過一個明示行為延長批給期,從而令其超過法定最長期限的(自由裁量)權;宣告《土地法》第166條所規定的失效的批示產生兩個效果,一方面確認和宣示一個依法已經產生的情況,它對承批人與澳門特區之間的實體行政法律關係並不引入改變,沒有創設性,另一方面決定《土地法》第168條所規定的一系列效果的產生,對於這些效果而言具有創設性。

    綜合以上理由,考慮到過期失效屬於法定失效,是合同當事人不可自由處分的事宜,構成一個法院依職權必須審理的永久抗辯,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根據《土地法》第44條、第47條第1款、第52條及第166條第(一)項的規定,依職權宣告上訴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批之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

    參閱中級法院第1074/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