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對事實的不同解讀不屬法律爭議 統一司法見解上訴被駁回

    甲因在賭場內竊取籌碼被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項結合同一法典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判處壹年徒刑,緩期兩年執行。

    甲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辯稱她“並沒有成功將賭臺上的籌碼據為己有,因為自己剛一開始逃跑就立即被賭場的保安攔截,之後被帶往保安室交給在賭場內駐守的司警人員,後者從其身上搜出了相關籌碼”,主張改判犯罪未遂,改科罰金。

    中級法院透過2016年12月7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原判。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在該裁判與中級法院2013年11月21日第656/2013號案的裁判之間存在對立。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基本前提,即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有關的裁判應是不同的,對立的,但不必然是矛盾的;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處於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法律問題,不可以是一個事實問題。

    合議庭認為,被上訴的裁判(中級法院2016年12月7日第286/2016號案的裁判)與作為理據的裁判(中級法院2013年11月21日第656/2013號案的裁判)的分歧之處在於兩者對於事實的不同解讀,因為它們對於根本法律問題,即盜竊罪於何時達成既遂,或者是何時可以說已經不僅僅是盜竊未遂這一問題的看法是一致的。在這方面,兩個裁判均認為,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入違法行為人的控制範圍的行為。兩個裁判上看上去確實存在一些分歧,但這個分歧在於對事實的不同解讀,因為它們對於法律問題不存爭議,兩者均認為盜竊罪中的竊取在違法行為人對於物品的控制達到相對穩定的狀態時才完成。換言之,在就同一法律問題所作的兩個裁判之間不存在對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3/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