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針對宣告北安地段又一批地失效的行為的司法上訴一審敗訴

      氹仔北安填海區G地段承批人Interbloc-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Macau), S.A.R.L.不服行政長官通過2016年6月24日的批示宣告該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被上訴行為違反適度原則、善意原則、保護合理期待原則和平等原則,以及違反了須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手續。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首先強調,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行為具有宣示性質。可以肯定的是,因超過批給期限而導致土地的批給被宣告失效,本案所面對的情況屬於過期失效(caducidade-preclusão),而不是如上訴人所述屬懲罰性失效(caducidade-sanção)。因此,行政當局不具自由裁量的可能性,只要符合了相關事實要件就須作出失效宣告。

      關於上訴人指控被上訴行為沾有的瑕疵,分析如下:

      違反適度原則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行為沒有先就上訴人在批給期間未履行合同義務的過錯作出考量。但合議庭認為,對於過期失效而言重要的是:一方面土地批給期限已屆滿這一客觀事實,另一方面是未完成對土地的利用。過錯這類理由在本案的情況中不具重要性,因此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違反善意原則、保護合理期待原則以及平等原則

      就善意原則和保護合理期待原則,上訴人指出由於亞洲金融風暴和SARS的影響,以及回歸前在澳葡政府管治下社會產生的不安定氣氛,這些因素構成使其不能履行土地利用的理由。對此,合議庭指出,首先對這些原則的違反不存在於被限定的行政活動中;其次,即便認為行政當局在相關問題上具有自由裁量空間,這一指控也不成立,因為相關的合同條款以及最後修改批給的批示中均規定到,當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承批人控制範圍的重要事實,承批人有責任及時作出通知,以便對無法在訂定的期間內履行對土地的利用以及免除延遲的歸責作合理解釋。然而上訴人並未如合同條款規定那樣作出適時的通報,在收到行政當局的催告時也沒有就未履行土地利用作任何解釋。除此以外,根據最後對批給合同的修改,土地的利用期間於1995年12月18日屆滿,然而直至1997年,上訴人提出的作為辯解理由的金融危機及其他事實才發生,此時利用期早已結束。因此在這方面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就平等原則,上訴人指面對本案以及其他情況相似的個案,行政當局採用雙重標準,接納該等個案中所提出的解釋但卻拒絕了本案的申辯。對此,合議庭指出,用作比較的個案雖然確實未遵守合同的利用期間,但有關的25年合同批給期間距離到期還相當遠,相反本案的情況是其批給期間已然屆滿。因此顯然上述不同個案屬於不同情況,就違反平等原則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違反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手續

      本案中的行政程序最終得出的結果為一項被限定的行政行為,基於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欠缺聽證的手續為一項非根本性手續,因為被質疑的批示最後得出的結論只能是現在的內容。因此欠缺聽證並不會導致上訴人所指控的行政行為非有效,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確認並維持被上訴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743/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