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警員參與詐騙遭撤職 請求中止效力被駁回

      本案被告為司法警察局一名首席刑事偵查員。2015年下半年,被告在完全清楚其女友所作所為的情況下與其合作,使大量被害人相信其二人能夠獲取信息而且有便利條件幫助他們在澳門找到工作,同時提供全面保障,為此他們需支付大約5,000元人民幣。被告還協助收取並保存被害人的證件和保證金,而當被害人開始詢問為何拖延這麼久,並開始顯露出不耐煩、失望和不信任時,他並沒有停止這些行為,而是強調其女友會履行承諾。因此,他不但在沒有申請批准的情況下從事了一項與其所擔任職務相抵觸的活動,而且違反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司法警察局法》。2017年7月6日,保安司司長批示對被告科處撤職的處分。

      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止保安司司長對其科處撤職紀律處分之批示的效力。2017年9月7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不批准請求。因為申請人沒能證明中止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被告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經審議後認為:撤去一名公職人員職務的行為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反映在任何一項紀律處分的宗旨之中,那就是讓違紀者為他造成的危害付出代價,同時防止他或其他公務員作出相同或類似的違紀行為。透過撤職處分懲處某一警員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就是讓相關行為人徹底離開崗位,因已經顯示他的在位對有關利益、尊嚴和聲譽的不適當,理由是他觸犯的違紀行為因其嚴重性而使得職務關係無法維繫。上訴人被指控的行為極其嚴重,他參與了他女友所設計的騙局,而且上訴人不是普通公職人員,而是一名司法警察局的首席偵查員,這尤其加重了其行為的嚴重性。讓申請人繼續在其崗位上工作將會動搖公眾對於警察機構的信心,因此被上訴裁判認為沒能證明中止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並沒有不妥之處。

      另外,上訴人在申請中止行為的效力時聲稱:其為家庭經濟支柱,需扶養年老的父母、一名未成年女兒及一名仍在學的成年兒子。

      被上訴裁判沒有針對這一問題發表意見,因此顯然存在遺漏審理。由於是緊急程序,因此本院應對這一問題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考慮到上訴人的年齡及月收入(上訴人每月收取49,800澳門元,每年收取14個月工資,平均下來每個月大概有58,100澳門元,除此之外肯定還會有一些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特有的其他津貼),他的兒子已經成年以及上訴人的職位顯示出他已經在這個位置上工作了一段時間,可以推定,在找到其他工作之前,他有足夠的積蓄來維持他的家庭生活。有可能還有不動產或其他可以變現的財產。關於收入和財產,他隻字未提。考慮到在讓一名有迹象顯示實施了詐騙的刑事偵查員離開崗位方面的公共利益,我們不認為立即執行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高得不成比例。因此,本司法裁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63/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