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維持特首宣告外港新填海區某地段批地失效的決定

  澳門外港新填海區25地段(Al/g)的承批人Macau – Obras de Aterro, Limitada不服特首通過2016年3月9日的批示宣告該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被上訴行為存在以下瑕疵:a) 不遵守法定方式的瑕疵;b) 欠缺理由說明;c) 欠缺事先聽證;d) 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和第86條;e) 存在事實前提錯誤;f) 違反適度原則;以及g) 存在權力偏差。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相關理由綜述如下:

  關於決定不遵守法定方式的瑕疵

  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將行政行為本身與通知/公布行為混為一談。在本案中,相關失效宣告,即被上訴行為,是按照新《土地法》第167條的規定,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的,因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刊登在2016年4月6日第1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的第19/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是對被上訴行為進行依法公布。另外,即便是欠缺公布,也不會導致被上訴行為本身非有效,只能令其不產生效力。因此,該理由不成立。

  關於欠缺理由說明

  合議庭指出,從被上訴行為的內容和其中的意見書來看,不但其行文足夠清楚,能夠令人瞭解所作之決定的形成過程和解釋清楚行為的決定性原因,而且是有條理而且充分的。從中可以得知,之所以宣告土地的臨時批給失效是因為未在訂定的期間內完成土地的利用以及臨時批給的期限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因此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不成立。

  關於欠缺事先聽證

  合議庭指出,本案適用新《土地法》。新法規定了兩種宣告城市土地批給失效的情況,分別是: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完成土地利用(第10/2013號法律第166條)和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及第52條)。本案屬於第二種情況,即所謂的“過期失效”,它的發生僅取決於法定期間或合同訂定期間的屆滿這一單純的客觀事實。由於法律強制性規定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的後果為失效,沒有給予其他選擇,因此宣告失效屬於一項被限定的行政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對上訴人進行聽證不具有任何重要性,因為它完全不能對被上訴實體的決定構成影響。因此該理由不成立。

  關於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和第86條及事實前提錯誤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實體忽略了涉案地段曾經有一段時間在獲得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的情況下被威尼斯人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用作停車場和會展中心以及該地段只不過是一幅批地中的一小部分(只占總面積的10%)的事實,存在調查不足,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和第86條的規定,並存在事實前提錯誤。

  對此,合議庭指出:關於第一點,就像上訴人自己也承認的,威尼斯人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地段的使用只不過是臨時的,不會對之前訂定的批給用途造成任何確定性改變,因此不能說土地已經按照批給條款進行了利用;關於第二點,上訴人忘記了涉案的25地段(Al/g)已經在2001年通過對原有批給合同的修改而成為了一項獨立批給的標的,因為根據修改後的批給合同第1條第2款和第2條第1款的規定,25地段(Al/g)轉由新合同條款規範,租賃期至2015年7月27日。因此不存在調查不足,也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關於違反適度原則和權偏差

  合議庭指出,這些瑕疵僅有可能出現在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活動中。如前所述,以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未轉為確定為由宣告批地失效屬於一項被限定的行政活動,因此所提出的瑕疵不可能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375/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