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購入餐飲公司部分股權不屬就申請臨時居留而言的重大投資

      甲乙二人分別以持有一間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為依據申請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該公司在澳門經營一間提供精緻粵菜的酒樓,甲乙二人在該公司的投資均相當於四百萬港元。

      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澳門特區餐廳食肆林立、種類繁多,二人的投資沒有為澳門引進什麼特別所需,而且澳門特區現時的經濟狀況為全民就業為由,先後駁回了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甲乙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但均被裁定敗訴。

      甲乙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主要提出行政行為違反了善意原則,因為澳門貿促局網站上稱創造本地就業是在審核投資時要考慮的一項因素,但行政行為卻以澳門現時的經濟狀況為全民就業為由不批准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澳門目前的全民就業情況只不過是行政行為不批准居留申請的其中一項理據。創造本地就業固然是在審查和分析以投資為依據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要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然而這並不代表也絕不會意味著任何的創造就業都是重大的,並且不論存在任何其他情節都能夠確保相關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明確規定設立酒店業單位及其他被認為有利於旅遊業的類似單位可被視為重大投資。因此,行政當局有職責在這個框架之下行使自由裁量權去判斷在具體個案中所創造的就業和所作的投資就臨時居留許可的效力而言是否屬於重大。

      在目前所討論的兩個個案中,上訴人都沒有開設任何新餐廳,也沒有設立任何酒店業單位,只是參與了一間業已存在而且餐廳已在營業的公司的資本。考慮到上訴人的持份比例,他們的投資金額並不大,所創造的就業也不會對本地就業市場作出巨大貢獻。因此所提出的瑕疵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了不批准居留許可申請的行政行為。

      參閱終審法院第55/2017號案和第5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