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維持運輸工務司司長勒遷氹仔某幅土地的決定

      行政長官於2015年4月14日作出批示,宣告一幅位於氹仔島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面積為7,324平方米的土地批給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隨後於2015年5月29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七潭置業有限公司清空相關土地。七潭置業不服,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被上訴行為存在以下瑕疵:a) 欠缺事先聽證;b) 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命令勒遷;c) 欠缺理由說明;d) 行政行為中欠缺指明必須提及的內容。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相關理由綜述如下:

      關於欠缺事先聽證

      合議庭指出,事先聽證是為了確保利害關係人的反駁權,避免出現出其不意的決定,以及在當局進行了一些調查措施的情況下,讓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在程序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從而使行政當局獲取為作出正確決定所必需的資料。

      在本案中,相關土地的批給在此前已經被行政長官宣告失效。根據《土地法》第179條的規定,勒遷是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的必然後果,上訴人知道或者說不能不知道自己將被勒遷,因此運輸工務司司長所作的行為是一項被限定的行為,對於上訴人來說不算是一項出其不意的決定。另外,即便認為勒遷令是在一個獨立的程序中作出的,也沒有必要進行聽證,因為在這個程序中並沒有採取任何調查措施,沒有增加任何能夠對行政當局的決定構成影響的新資料。因此所提的瑕疵不成立。

      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

      合議庭指出,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規定,行政長官得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各局長。同時該條第3款還規定,上指授權涵蓋有關公共機關本身職責事宜的決定。命令獲批土地被宣告失效的承批人勒遷就屬於這種情況,它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責。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整治土地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因此,命令相關勒遷的權限已經被授予了被上訴行為的作出者。所提出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無權限的瑕疵不成立。

      關於欠缺理由說明

      合議庭指出,被上訴行為在土地工務運輸局2015年5月5日的建議書上作出,該建議書中詳述了勒遷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任何一個正常的行政相對人都能夠明白勒遷的理由。該瑕疵不成立。

      關於行政行為中欠缺指明必須提及的內容

      上訴人稱,它所接獲的通知未按《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載明行政行為的全文,未指明可否提起司法上訴,有權審查上訴的機關以及提起上訴的期間,因此存有瑕疵。

      對此,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將行政行為與其通知混為一談。上訴人所提出的這些都是通知的瑕疵,並不會令行政行為本身非有效。上訴人可申請重新通知,藉此中止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但本司法上訴所討論的是行政行為本身的有效性,而從作為該行為之組成部分的下級建議書的內容來看,當中包含了所有必須載明的內容,因此該瑕疵亦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勒遷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827/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