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維持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判給

    2016年2月2日,行政長官批准展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組成的合營體、BEWG-WATERLEAU合營體以及另外兩個競投者遞交的標書被接納。在評標階段,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組成的合營體遞交的標書因不滿足《招標方案》第II.2章第6.2條的規定而被淘汰。2016年8月5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將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判給了BEWG-WATERLEAU合營體。 

    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盛世水有限公司不服,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作為理由,兩上訴人主要指出:1) 與之前2010年進行的那次複雜性更高的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相比,本次招標在競投公司資格方面設置了更多限制,這是為了避免對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先前經驗作出評價,為其參與競投及中標設置障礙;2) 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方案》第6.2條作出錯誤解釋,因為第一上訴人此前曾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提供了五年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不能認為這段經驗不足夠或者少於第6.2條中所要求的兩項不少於2年的經驗;3) 評標委員會在對競投公司的經驗作出評價時採取了不同標準,它不允許第一上訴人將其所擁有的一段五年經驗拆分成兩段來看待,但卻允許另一間參與競投的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將幾個短期合同的時間加總在一起,拼湊成一段兩年的經驗;4) 中標之合營體中的Waterleau Group是由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與另一公司合併而來,而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的一名股東曾因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而被判刑,評標委員會的做法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平原則、善意原則和自由競爭原則。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隨著知識和技術的發展,在污水處理這樣一個新興領域所進行的招標中,所提出的要求比過往有所提高或不同是很自然的事情,而訂定招標的技術性標準(例如在競投人的資格方面)是工程定作人的專屬權限,而這些標準對於所有參與競投公司都是一致的,不能從要求的高低之中得出這是為了實現為第一上訴人的參與競標及中標設置障礙的目的,更何況2010年的招標與2016年的招標不論從目標還是合同期限上都有不同,因此第一項指控不成立。 

    有關評標委員會錯誤解釋《招標方案》和在經驗方面進行區別對待的指控,合議庭的觀點是:《招標方案》第6.2條所要求的是競投公司在過往十年內已完成或正在提供最少兩項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且每項的服務時間須不少於兩年,但第一上訴人只擁有一項五年的經驗,即便這段經驗超過五年,也是明顯不符合方案之要求的;另外,第一上訴人之前所提供的為期五年的營運及保養服務是在一個提供勞務合同之下進行的,屬於一項服務,不能拆分,相反瓦巴格公司之前提供的服務雖然橫跨幾個合同,但中間並沒有任何間斷,可以從整體上認為是一段長於兩年的經驗,因此並不存在區別對待的問題。 

    有關最後一點,合議庭強調,不論是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nology N.V.,還是該公司在澳門被判刑的股東,都沒有參與本次招標,他們都不隸屬於Waterleau Group。而且,上訴人也沒能解釋為何由Waterleau Group和另一間公司組成的合營體參與投標和最終中標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善意原則、競爭原則和公正原則。因此這項指控也不能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裁定兩上訴人提起的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將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判給BEWG- WATERLEAU合營體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804/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