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非凡航空破產案已歸檔 工商基金追討欠款執行案停頓

  鑒於早前社會大眾和議員對政府通過司法途徑追討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欠款一事非常關注,考慮到該事件涉及公共利益,現將初級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公布如下:

  2010年4月12日,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下稱“非凡航空”)向初級法院提出破產請求,相關案件由初級法院第二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編號為CV2-10-0001-CFI)。主理案件的法官於2010年6月10日作出批示,委任潘愛儀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其後,法官於2010年9月13日召開債權人大會,會上未能達成和解或協議,法官依法宣告“非凡航空”破產。

  相關破產案的破產人“非凡航空”拖欠債務的總金額為1,140,785,017.68澳門元,被確認的債權人總數為1,841人,當中包括航空公司、特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各地機場、銀行、股東、旅行社、乘客、員工等等。其中,被拖欠債務金額超過一百萬澳門元的債權人有35位,被拖欠債務最多的一位債權人為鷹揚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欠款總額為469,865,821.26澳門元,其次是特區工商業發展基金,被拖欠的債務總額為212,000,000.00澳門元。

  上述破產案在2010年11月10日至2013年1月24日期間進行了清算程序,破產管理人先後分批變賣被扣押的財產(包括車輛、裝行李箱的貨斗、飛機上用的手推餐車、辦公室用品等等),所得金額為98,000.00澳門元,加上查封破產人的銀行結餘20,759.64澳門元,共計118,759.64澳門元。

  根據法官的批示,上述清算所得的全部款項118,759.64澳門元用作繳付相關破產案的訴訟費用,結算後仍欠部分訴訟費用共62,761.36澳門元。此外,由於“非凡航空”已沒有財產,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已按法官的批示,先後向破產管理人和兩名辯護人支付報酬及開支費用合共84,161.50澳門元。

  卷宗資料顯示,在2011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間,社會保障基金先後四次向破產人的部分員工作出墊支,金額合共1,532,297.08澳門元。

  考慮到相關破產案的判決已轉為確定,而且“非凡航空”已沒有其他財產和金錢支付債權人所要求的債務,主理案件法官已於2018年1月23日作出批示,根據訴訟法律規定,宣告將案件歸檔。

  另外,2010年8月10日,特區工商業發展基金(下稱“特區工商基金”)作為其中一名債權人,針對“非凡航空”的股東、援助款項償還的保證人“鷹揚航空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鷹揚航空控股”)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執行案,案件由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編號為CV1-10-0088-CEO)。請求執行的依據為,“特區工商基金”透過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先後向“非凡航空”提供總額為212,000,000.00澳門元的財政援助,而“非凡航空”共簽發了五張本票作為上述債權的擔保,所有本票均由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簽署承兌保證,除此之外,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並沒有提供任何實物或財產作為抵押或擔保。其後,由於上述五張本票均不能兌現,“特區工商基金”以此作為執行憑證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

  2011年4月,法官應執行請求人“特區工商基金”的請求並根據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提供的資料,批准查封被執行人在香港銀行帳戶的金額,合共121,765.30美元。由於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沒有簽署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而未能執行相關查封請求。2011年10月24日,經“特區工商基金”申請,法官命令查封了“鷹揚航空控股”持有的“非凡航空”的股份,票面價值為24,998,000.00澳門元。

  2013年4月11日,法官按“特區工商基金”請求以密封標書的方式對上述被查封的股份進行司法變賣,然而法院並未有收到任何承購標書。應“特區工商基金”的請求,法官批准以私人磋商方式對被查封的股份進行變賣,並訂定價值為17,498,600.00澳門元。2013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間,主理法官為此先後委任了五名負責變賣人嘗試以私人磋商方式對被查封的股份進行變賣,但五名負責變賣人均無法變賣股份。

  2018年6月6日,法官作出批示,考慮到“非凡航空”已被宣告破產,不太可能有人願意購入其股份之情況,為著不作出無用的訴訟行為,決定不批准延長透過私人磋商方式變賣被執行人針對“非凡航空”持有之股份,通知負責變賣人無需繼續進行有關變賣。按訴訟法規定,相關執行程序等待執行請求人推動以及指定被執行人在澳門特區或有的其他財產予以查封並執行,否則法院將宣告中斷案件之執行程序。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被執行人“鷹揚航空控股”為一間在香港註冊的投資控股公司,法定股本總面值為10,000.00港元,其股東為一間香港公司、一間澳門公司、一間薩摩亞公司和三間英屬處女群島的離岸公司。因此,“特區工商基金”其實早於2010年在本澳提起有關執行案之同時即應抓緊時間到香港特區透過司法途徑向被執行人追究有關之承兌保證責任,而現時是否已過了有關追訴期則不得而知。

   

初級法院辦事處

201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