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申報人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以及公眾查閱《財產及利益公開表》的注意事項

   

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第1/2013號法律已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法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列人士應最遲於今年10月18日或之前,向終審法院辦事處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          立法會議員;

-          司法官員;

-          行政會成員;

-          辦公室主任;

-          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          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為履行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1條第2款規定的職責,終審法院辦事處將於今年10月19日起,將所有收到且依法必須公開的申報書第四部分內容上載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互聯網網站(www.court.gov.mo),以供公眾查閱。

 

公眾可自今年10月19日起,在上提網站內,透過以下三種搜尋模式查閱相關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

  1. 在申報人士姓名方塊中輸入全部或部分中/葡姓名;
  2. 在申報人士類別選項中選取申報人相對應類別;
  3. 在部門選項中選取申報人士任職的相關部門。

 

考慮到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所載申報人的簽名式樣屬於極其重要的個人資料,倘若公開可能為申報人帶來不可預見的影響;亦考慮到申報人簽名式樣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故公眾查閱到的《財產及利益公開表》上申報人的簽名式樣已被遮蔽,其他內容則不作任何處理。

 

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1條第3款的規定,全部或部分複製第四部分的內容並將之提供予第三人時,應註明作出有關複製的具體理由,且不得有《民法典》第326條規定的權利之濫用的行為。否則,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5條第6款的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終審法院辦事處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