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置業移民者因違法而喪失居留權

       今天上午,終審法院對一宗涉及置業移民者因逃稅而喪失居留權的案件作出終審裁決。

  案情顯示,上訴人於2003年在澳門購買了價值澳門幣1,500,000.00元的房產,并以此為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獲得了澳門居留權。但上訴人爲了少交稅款,將房產價金申報為澳門幣1,009,400.00元。直至2012年,上訴人之逃稅行為方為廉政公署揭發。經濟財政司司長根據貿促局的建議,因上訴人有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依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一)項作出批示,宣告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上訴人向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201359日的合議庭裁判駁回了上訴。上訴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認為被訴實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存有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被訴實體應要求司法上訴人支付有關稅款,宣告司法上訴人及有關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將嚴重影響司法上訴人及其父母、妻子、3名女兒的正常生活;此外,上訴人具有足夠之經濟能力。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並不是上訴人經濟能力的問題,如果上訴人真的像他自己所說的那樣有經濟能力的話,那麼其逃稅行為的情節似乎更加嚴重;由於購買不動產是批准上訴人在澳居留的前提,因此逃避繳納應支付的取得不動產之稅款的行為對於評估上訴人的品格及其在遵守想要長期定居的地區的法律的意願方面也不會起到太好的作用。因此,認為並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06/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