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父親因強姦女兒等罪名被判24年徒刑

    終審法院日前對一宗涉及強姦及重要之性侵犯等罪的案件進行了審理。

    案情顯示,自2003年起,一名父親把女兒當成自己的性奴長達八年之久,更經常因子女頑皮或學業成績欠佳被被告毆打。直至2011年,女兒向警方報案後其行為才終止。第一審法院因被告實施了強姦、對未滿14歲之人實施重要之性侵犯、性脅迫及虐待未成年人的罪名,判處被告24年的單一徒刑,並需支付900,000澳門元的賠償金。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該院裁定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應改為強姦罪,因被害人是被強迫的。而就兩項強姦罪而言,應當認為他是受同一個獨立犯意所支配,故其行為僅構成一項強姦罪;又或者裁定他對被害人所實施的強姦罪和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所保護的是相同的法益,故僅構成一項以連續犯罪的形式觸犯的強姦罪。最後上訴人提出了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沒有考慮對其有利的情節,且在判處民事賠償金額方面亦因未有根據衡平原則而要求減至少於600,000澳門元。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強姦罪的處罰高於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更能保護被侵害之利益,但因之前沒有按照類推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處理,而檢察院也沒有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訴而對此不能加重刑罰。此外,終審法院否定了犯罪事實是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下作出的論據,相反認為事情一直受被告掌控,他可以隨時以任何方式實施強姦,因此,不能僅以一項對被害人實施的連續性犯罪對被告作出論處。最後,考慮到獲證事實和刑罰的幅度,終審法院認為所科處的刑罰沒有不適度;至於民事賠償方面,被告的行為令女兒身心及生活都受影響,這種影響更可能伴隨被害人一生,而且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屬故意,基於此,應維持賠償金額。最後終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參閱終院第57/2013號上訴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15/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