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請求重新使用已註銷之汽車註冊號碼被法院駁回

    日前,行政法院審理了一宗關於請求用已註銷之汽車註冊號碼的司法上訴案件。

    2013年4月19日,司法上訴人向交通事務局申請重新使用其已註銷之車輛註冊編號,以套用至其他車輛上。2013年4月26日,交通事務局局長(以下簡稱被訴實體)作出批示指出,除了曾為取得特定車輛註冊編號而繳付取得費用或在取消車輛註冊前已將車輛註冊編號轉移至其他車輛的情況外,原車輛所有人可申請以相應註冊編號恢復原車輛之註冊,而不可僅單獨取回已註銷的車輛註冊編號使用至其他車輛上,而根據該局的資料記錄顯示,司法上訴人已註銷之車輛註冊編號並無繳付取得費用或轉移至其他車輛的記錄,而原車輛亦已報廢,因此決定不批准司法上訴人復用該汽車註冊編號的申請。

    司法上訴人就被訴實體不批准其申請復用汽車註冊編號之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宣告被訴行為無效或予以撤銷。

    行政法院認為,為更好履行管理車輛註冊之法定職責,交通事務局為免車輛註冊編號淪為炒賣工具而修改以往針對復用已報廢車輛註冊編號之處理方法,僅容許車輛註冊編號所屬車輛的最後登記所有人,曾為取得特定車輛註冊編號而繳付取得費用或在取消車輛註冊前已將車輛註冊編號轉移至其他車輛,才可申請以相應註冊編號恢復原車輛之註冊,而不可僅單獨取回已註銷的車輛註冊編號使用至其他車輛上,局方有關做法顯然沒有違反其針對訂定車輛註冊方式行使裁量權之限制,且不論修改先例以至僅批准該等透過付款而取得車輛註冊編號使用權之利害關係人恢復原車輛之註冊,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處。被訴行為不存在侵害司法上訴人合法權利或期盼之處。

    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之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其提出之訴訟請求。

    參閱行政法院第1012/13-ADM號上訴案。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9/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