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特別駕照持有人因駕駛未掛兩地牌車而被判無牌駕駛

      2009年6月17日,持有特別駕駛執照的被控訴人駕駛汽車在澳門馬場北大馬路行駛時,被治安警察局警員發現其駕駛之車輛沒有掛上國內車牌,因此被檢察院起訴一項因違反《道路交通法》第79條第1款結合第95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無牌駕駛輕微違反。經過庭審,初級法院判處控訴理由不成立,開釋了嫌犯。檢察院不服此開釋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根據第67/84/M號法令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並結合第1款c項的規定,持有特別駕駛執照者僅可駕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載貨或載客的輕型車輛或重型車輛:(1) 該等車輛為住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司所有;(2) 該等車輛必須掛有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地之註冊號牌。特別駕駛執照的效力有別於一般的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執照持有人的駕駛資格亦不同於一般駕駛執照持有人的資格,其差別在於前者僅可駕駛受法律限定的特定車輛,而不是任何車輛。如果這類司機可以駕駛有關公司的沒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號牌的車輛,甚至駕駛即使已經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地之註冊號而不是運載“兩地人及貨物往來”的車輛,就可能間接地造成容許這類司機非法在澳門工作。因此,被上訴人駕駛沒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號牌的車輛,屬於沒有駕照駕駛車輛。

      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判決,裁定被控訴人觸犯一項《道路交通法》第79條第1款所規定,並由《道路交通法》第95條第1款所處罰的無牌駕駛的輕微違反,判處罰金澳門幣8,000圓。

      參閱中級法院第515/2010號案。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