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姦淫未成年人應被嚴懲

      嫌犯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行為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68條第1款配合第171條第3款及第29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姦淫未成年人罪,處以2年9個月徒刑,緩期執行,為期4年,緩刑條件是嫌犯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被害人賠償澳門幣80,000圓。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應對嫌犯處以不低於3年的徒刑。

      中級法院認為,在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嫌犯明知被害人未滿16歲,儘管如此仍與之先後五次進行性交(其中第一次未能成功),並因此而引致被害人懷孕。上訴人實施的姦淫未成年人罪,屬嚴重罪行,其犯罪情節嚴重,故意程度較高,對受害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相關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嫌犯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應被裁定為以正犯既遂及實質競合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6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三項《刑法典》第16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姦淫未成年人罪;一項《刑法典》第168條第1款配合第17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姦淫未成年人罪。但由於受檢察院上訴標的所限,故中院未能對嫌犯的行為按上提的五次罪行予以處罰。因此,原審法院對嫌犯判處2年9個月徒刑的量刑過輕,應改判嫌犯3年9個月徒刑,才可更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嫌犯3年9個月實際徒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