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涉及聲請人子女上學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2013年11月6日,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因經調查證實聲請人為居留申請提交了不實的學歷證明文件用作居留申請依據,宣告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聲請人不服經濟財政司司長宣告其及有關家團成員之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向中級法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聲請人聲稱,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決定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失去工作及收入;將無法留澳繼續照顧3歲多的女兒(擁有永久居民資格);兒子將中途輟學,無法繼續正常學業。

      中級法院認為,關於聲請人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並不是難以彌補的,因為有關損失主要為金錢損失,完全可以透過賠償機制彌補;就其餘兩項所提出的損失方面,則同意聲請人的觀點,認為倘執行有關行為,將對其子女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事實上,雖然聲請人可以將子女帶回內地照顧並讓彼等繼續在內地升學,但由於兩地的教學方式及內容均不盡相同,且短時間內難找學位,故若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其子女將會失學,而這一損失並非金錢可以完全彌補的。此外,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或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最後,合議庭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和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要件,應予批准。

      合議庭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3年11月6日宣告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之決定的效力。

      參閱中級法院第798/2013號案。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