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偽造文書從輕發落被科處停職 訴諸法院被駁回

   2010514日,任職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丁姓司法上訴人在查閱其個人檔案時,在其於1992928日作出的聲明不願意為退休及撫恤制度作出扣除之聲明書的簽名下方位置加上“備註:本人於1992930日取消此聲明。聲明人:丁XX。”從而作為了以偽造其個人檔案文件以企圖獲取退休上的不法利益的行為。2012119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對其科處停職6個月的紀律處分。司法上訴人不服,於2012420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司法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存有若干瑕疵: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調查原則;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

   中級法院認為:關於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方面,證據的評定並非單一性的,而是綜合分析所有的證據後而作出的。在本個案中,雖然局方工作人員沒有親眼目睹司法上訴人書寫了有關字句,但看見了其有書寫行為的動作,只是不知道在寫什麼及是否在有關文件上書寫;根據司法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有關字句“很可能”(70-85%)由司法上訴人所書寫;司法上訴人當日有帶備紙筆去查閱卷宗,而該筆的顏色與所加字句的相同。經綜合分析上述證據及資料,中院認為被訴行為認定有關違法事實不存有任何錯誤,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相反,符合證據評定法定原則及一般經驗法則。

   關於調查原則方面:司法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忽略了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這一重要事實,沒有主動調查有關事實是否阻卻了有關行為的不法性或其罪過。中院認為,事實上,預審員已盡力去作出調查,但因司法上訴人的不配合(沒有事先同意其主診醫生提交評估報告)而不能獲得進一步資料。

   關於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方面:司法上訴人認為沒有綜合考慮所有減輕情節,對這單一偶發事件作出停職6個月的處分是有失公平及違反適度原則的。法官們認為,在本個案中,司法上訴人故意偽造文件,意圖為自己得利,其不法性和嚴重性均十分之高。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及第2o)項之規定,可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然而,行政當局經考慮同一通則第282a)h)項之減輕情節及引用第316條第2款之規定,最後決定對其科處停職6個月的處分。從上可見,被訴實體已是對司法上訴人科處比原來可科處較低的紀律處分,故不存在任何違反適度原則之情況。

   綜上所述,裁判本司法上訴不成立,維持被訴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292/2012號案合議庭之裁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