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針對海關關長科處罰款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歸行政法院管轄

      2011年9月17日下午四時許,一名澳門居民在不具備進口香煙准照的情況下,攜帶6包共1200支香煙從珠海經拱北口岸進入澳門,被海關官員截查。由於相關物品受經第1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的管制,考慮《對外貿易法》第9條第1款第2項結合該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經海關知識產權廳技術暨訴訟處建議,海關關長通過2012年10月16日的批示決定沒收相關貨品,並對當事人科以罰款5000澳門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對案件作出分析時首先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此前曾經明確表達過的立場和中級法院歷來所採納的觀點,雖然《對外貿易法》第54條第2款規定對海關關長根據該法所作的行政行為不服時應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實際上這是一個無法執行的規定,因為它與《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第5款第(五)項的規定的賦予行政法院職權相衝突。由於《司法組織綱要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可以被認為是一項加強效力法,因此,在一般法與其發生衝突時,應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基於以上的原因,中級法院合議庭宣佈對該司法上訴無管轄權,並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3條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1條第3款的規定,命令將案件移送至行政法院並由該院作出審理。

      參閱中級法院第118/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