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因關係密切 法官自行迴避申請獲准

      檢察院控告B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犯下一項澳門《刑法典》及《道路交通法》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有關卷宗被分發予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將以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予以審判。

      A法官獲分發處理該案並成為案件的主審法官後,依法向中級法院院長提出自行迴避介入該案件之審判,主要理由是:“嫌犯B是本人丈夫大嫂的姐夫,雖然親等不算密切,但由於嫌犯一家及本人一家關係在過去十年間一直甚為密切,歷年嫌犯與本人曾經常共同出外用膳,亦有一起購物,相互到家中走訪,互贈禮物,近年本人家中為兒子舉行的生日會,嫌犯亦有參與。由於本人與嫌犯之間無論表面上及實際上均存在密切關係,一旦關係披露,無論在受害人角度,又或社會大眾的角度,本人未必能在審判中做到在不偏不倚,無論判決結果為何,公正性均會受質疑。”

      中級法院受理後認為: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之範圍內,作為審判者公正無私的保障之類別,規定了迴避、(第28條和第29條)拒卻和自行迴避(第32條)。公正無私則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對裁判之事宜或對裁判所涉及的人沒有任何預先判斷或偏見的規則。然而,只是法官的公正無私並不足夠,同時亦需要法官在外表上,在公眾眼中是公正的。

      本案中,就A法官在聲請書內提到與嫌犯的親等不密切之姻親關係而言,並不認為此情況足以使他人對其作為上述刑事卷宗主審法官的公正無私不予信任。但是,由於聲請人在聲明書內描述其一家與嫌犯一家的表面及實際上存在密切關係,此等關係是足以構成或可導致別人就聲請人對嫌犯B的控罪的審理的公正無私有所懷疑的嚴正理由。

      基此,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決定,批准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獨任庭A法官的自行迴避申請,上述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將交由法定代任法官負責。

      參閱中級法院第96/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