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派發色情咭片是否構成犯罪中院存分歧

    據統計,近來經中級法院審理的涉及在公共地方派發色情卡片的案件共有8宗。其中4宗裁定有罪(中級法院第597/2013號、第719/2013號、第766/2013號及第117/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4宗裁定無罪(中級法院第523/2013號、第612/2013號、第685/2013號及第832/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參與案件審理的4名中級法院法官中,分別各有2名法官持相同觀點。

    持有罪觀點的法官認為,判案的關鍵在於涉案咭片是否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就色情所下的法律定義。如符合的話,嫌犯便罪成,反之便不構成犯罪。按照此第1款的法律定義的行文,凡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據此,涉案咭片上的內容即使並不帶有第2條第2款a和b項所列舉的任一明顯屬色情例子的情事,仍有可能符合第2條第1款的「色情」定義。從已被扣押的咭片的內容可見,涉案咭片均印有身穿比堅尼式泳衣的年輕女子的相片,也印有聯絡電話號碼,且更印有「按摩」、「24小時上酒店服務」、「本公司匯集中國、日本、韓國、非洲、歐美等多國靚女任君選擇」的字眼。已實質構成了一個有關以電召方式於任何時間由年輕女子上酒店、並身穿泳衣提供按摩服務的廣告。我們深信,在澳門社會一般大眾的眼裏,提供正派按摩服務的女士是不會身穿泳衣向客人提供服務,故此,涉案咭片上的廣告訊息實在涉及有損風化的不正派按摩服務。涉案咭片因而理應被視為受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的法定定義所涵蓋的物品。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上指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持無罪觀點的法官則認為,派發色情卡片的行為不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所描述的情況。這些“傳單”(肯定)可以被認為是“不合適的”、“令人不舒服的”甚至是“令人反感的”(因為上面甚至宣稱有來自不同國家的18到25歲的“按摩技師”可供選擇)。然而,並不能因此便認為它們屬於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所指的“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色情”或“猥褻”傳單,其並沒有嚴重到已經構成第2條第1款所描述的情形的程度。我們認為,只有在相關的“圖片”從外觀上看具有明確的性成份,足以“嚴重”及帶有(某種)“強度”地傷害(“侵犯”)社會大眾在“性道德方面的一般情感”的情況下,才滿足第2條第1款的規定。當然,我們並不是說以上的這些觀點就是完全正確的,又或者第10/78/M號法律作為一個“80年代”的法律已經“過時”了,在今時今日我們對於“色情”應持容忍的態度。不。絕沒有這個意思。我們並不是說應該放棄“懲戒”色情。只是說,看待生活中的任何事物都要有正確的角度、態度、限度,不能偏激、衝動。

    參閱中級法院第597/2013號和第832/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