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破產管理人不服以按金償還拖欠之租金遭中院駁回

      根據A有限公司(出租人)和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承租人)所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應以按金名義存放相當於兩期租金之金額合共284,864.00港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出租人聲稱承租人於2009年9月1日起沒有支付已到期之租金、管理費及水費等,故請求初級法院宣告解除上述租賃合同並返還租賃物,以及支付直至返還租賃物為止已到期及將到期的租金。其後,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為由向初級法院提起勒遷之訴。然而,承租人在答辯時提出以按金(相當於兩期租金)部分抵銷上述拖欠租金。2010年9月22日,初級法院宣告解除上述租賃合同並裁定非凡航空澳門有限公司向A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經扣減上述按金後的租金合共427,296.00港元。

      鑒於承租人已於2010年9月17日被宣告破產,其破產管理人(上訴人)不服上述判決,認為扣減該按金以償還部分拖欠租金會導致其他破產財產債權人蒙受損失,聲稱該按金不可與部分拖欠租金相抵銷,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廢止上述判決。

      中級法院認為問題主要在於承租人被宣告破產後,原審法院將其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所存放的按金以扣減性質用作償還部分拖欠租金給出租人的這一做法是否正確。鑒於承租人在2010年6月10日答辯時提出請求以按金抵銷部分租金,中院認為如欲透過抵銷的方式消滅債務,須符合《民法典》第838條所規定的一系列法定要件,前提是兩人須互為對方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中院認為這不是本案的情況,由於承租人申請破產前已欠下相當於5個月的租金,中院認為在租賃合同期限未完結亦未被宣告解除該合同的情況下,其沒有履行由租賃合同而形成的債務且沒有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本已屬明顯不履行該租賃合同。再者,存放按金的性質僅作為履行合同的特別擔保,亦即承租人在完全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後才會成為出租人的債權人,由此可見承租人顯然不是出租人的債權人。基於上述理由,且同時不符合抵銷的其他法定要件下,出租人的債權不可透過相互抵銷而消滅。

      此外,中院不認同出租人聲稱其持有的是優先債權,更不認為扣減該按金以償還部分拖欠租金會導致其他的破產財產債權人蒙受損失,因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僅將拖欠租金計入破產財產應支付之數中作核算之用,並不涉及行使任何優先債權。

      最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僅作出單純扣減該按金償還部分拖欠租金而沒有將之定性為抵銷的決定正確,因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1101條及第1104條之規定,即宣告破產之判決作出之日起,債權人不可對破產人作出任何債權抵銷,然而,毫不阻礙出租人可扣除該按金以滿足其債權,且按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的協定,針對拖欠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均可扣減該按金。因此,中院認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在上述拖欠租金中扣減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所存放的按金屬正當的。鑒於在破產後承租人仍繼續占用租賃物,中院認為上述租金開支屬破產財產自身的債務,故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承擔經扣除按金後的租金合共427,296.00港元。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00/2011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