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不獲外勞配額上訴中院 因規避勞動政策終敗訴

      2007年,某公司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以承轉方式聘僱21名外地勞工於其餐廳任職。透過2008年2月11日的批示,人資辦只批准了其中一名擔任廚師的外地僱員的配額,否決了其他20名擔任侍應的外地僱員的配額。該公司不服並提出聲明異議,表示其餐廳為一所高級食府,能容納235位客人,但現時僅聘有19名員工擔任侍應(4名本地兼職工人及15名外勞),為確保服務質素,申請人要求每一名侍應不應同時為超過3枱顧客服務,故至少需要35名侍應才足夠,聲稱曾嘗試透過不同渠道招聘本地勞工但未能如愿。人資辦翻查檔案後發現該餐廳已聘有31名外勞,加上不久前剛批准的一個配額,外地僱員的比例已達62.7%,且勞工事務局現有166名本地求職者擬從事侍應工作,故暫未有條件給予申請人更多的外勞配額,於是人資辦維持了其決定。該公司繼而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卻同樣遭駁回,故決定針對其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聲稱被上訴的決定沒有考慮市場的需求及經濟環境的變化,尤其本澳近年急速發展導致勞動力短缺等因素,因而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及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等瑕疵。

      中級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行政當局未有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述因素。再者,上訴人聘請本地勞工的比例確實較外地勞工的比例低,而又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能勝任其餐廳的職務;相反,行政當局指出,就業登記所的資料顯示,現時有166名本地求職者有意從事侍應工作,認為本澳有足夠勞動力能應付上訴人餐廳的工作。此外,雖然上訴人曾嘗試招聘本地勞工,但其要求的條件為高中畢業、擁有1年工作經驗、23歲以上及懂得三種語言(國語、廣東話及流利英語),且僅給予月薪6500澳門元,然而在聘僱外勞時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顯然可以看出上訴人故意提高聘請本地勞工的要求以致無法成功聘僱。故中院認為行政當局的決定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此外,中院指出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權利和自由選擇對具體情況較好的解決方法,從而滿足受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相反,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是指荒謬及過度地行使該權力,以致與公共利益相矛盾。在本案中,行政當局早前已批准上訴人聘僱31名外勞,而當中已有15名任職侍應;再者,儘管有可供聘僱的本地勞工,上訴人根本不願優先聘僱他們。因此,行政當局不批准上訴人聘僱更多外勞的主要原因在於維護本地勞工的就業權益,故該決定並非不合理。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355/2008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