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已註冊商標因仿冒馳名商標被初院裁定取消

      日前,初級法院審理了一則商標註冊糾紛案件。

      案情如下:總部設於意大利羅馬的英美煙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是英美煙草集團旗下的子公司,主要從事煙草的生產、進出口和銷售業務。該公司擁有多個包含“MS”字樣的商標(如“MS ETI”、“100’s MS INTERNATIONAL”),使用在煙草、香煙、雪茄、火柴、打火機等產品之上,並且在全世界的多個國家和地區都進行了註冊。其中,“MS”商標不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進行了商標國際註冊,而且長期以來還一直贊助一級方程式和世界摩托車大獎賽的參賽車隊,經常會在電視轉播中出現。然而,該商標並未在澳門註冊,而英美煙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直接在澳門經銷“MS”品牌的產品。

      2011年9月6日,信息煙草貿易公司向澳門經濟局申請註冊第N/56584號商標,該商標由“SMS”三個字母組成,用以標示煙草、煙具、火柴、香煙、煙草產品、煙草衍生產品、打火機等屬第34類的產品。2012年6月14日,經濟局批准了該公司的商標註冊申請。

      英美煙草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對經濟局的這一決定不服,在為自己的“MS”商標提出註冊申請的同時,向初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撤銷第N/56584號商標(“SMS”)的註冊,並為此提出了三個方面的理由:1) 經濟局的決定沒有指出依據何種標準得出在“SMS”和“MS”這兩個商標之間存在重大區別的結論,因而存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2) 已註冊商標“SMS”是英文“Short Message Service”(短信息服務)的縮寫,屬於一個常用表述,不具區別性;3) 上訴人所擁有的商標“MS”是馳名商標,而已註冊商標“SMS”構成對其的仿冒,因此不能予以註冊。

      初級法院對這幾個上訴理由逐一進行了審理。首先,針對被上訴決定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法院指出,儘管經濟局對於上訴人的商標“MS”為什麽不屬於馳名商標和已註冊商標“SMS”為什麽不構成對商標“MS”的仿冒等問題的解釋不夠深入,但也作了起碼的說明,已經滿足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的要求,況且該條也允許通過表示贊成先前意見的依據的方式作出,因此不存在該瑕疵。

      其次,對於“SMS”屬於常用表述,不具區別性,因此不能予以註冊的上訴理由,法院指出,的確如上訴人所說,“SMS”因構成“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屬正當及慣常使用之標記或標誌”而不在受保護之列(《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c項),但實際上商標是否具備區別性還是要結合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和服務來看待。在本案中,已註冊商標“MS”所標示的是煙草及同類產品,而“SMS”所代表的是一個電訊服務,並不是煙草領域的慣用語,從而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風險,不妨礙註冊。因此,這個理由也不能成立。

      至於最後一個上訴理由,初級法院則認為,由於“MS”所標示的煙草類產品有特定的受眾人群,因此它是否屬於馳名商標要看該商標在這個特定人群中的認知度,而不是在整個社會大眾中的認知度。考慮到“MS”商標不但在煙草生產商、零售店、經銷商中間聞名,而且為廣大的澳門消費者所熟知,因此,應該認為“MS”是《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1款b項所指的“在澳門馳名的商標”。而商標“SMS”只是在“MS”前面加了一個字母“S”和在底下加了一個背景,有使人聯想到“MS”的風險,在兩者所標示的是同類產品的情況下,這足以誤導一般的消費者,因此構成仿冒。鑒於馳名商標無須在澳門註冊亦應受到保護,因此,這一上訴理由成立。

      基於以上的理由,初級法院裁定上訴勝訴,命令經濟局拒絕對信息煙草貿易公司的“SMS”商標進行註冊。

      參閱初級法院第CV3-12-0040-CRJ號案的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