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回歸前已退休公務員申領房屋津貼案終審今裁定

      終審法院今日對回歸前已退休的澳葡政府時期澳門地區的公務員要求財政局發放房屋津貼補助的系列案(共27宗)作出了終審宣判。

      本系列案所涉及的27位人士是在1999年12月19日之前退休且已將退休金的支付責任轉給葡萄牙退休事務管理局的澳葡政府時期澳門地區的公務員。在規範新《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的第2/2011號法律於2011年4月1日生效之後,上述人士向財政局遞交申請,請求根據該法第10條的規定收取由特區政府發放的房屋津貼,但被財政局以他們已領取回程機票和行李運輸津貼返回葡國定居為由予以駁回。眾人不服,先後向經濟財政司司長和中級法院提起必要訴願和司法上訴,但相繼被駁回和裁定敗訴。眾人仍不服,於是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指中級法院就此系列案所作的眾多合議庭裁判違反了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的規定。

      終審法院認為:1987年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6點和1993年通過的澳門《基本法》第98條第2段均規定,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退休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向他們支付退休金。換句話說,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不向1999年12月19日之前退休的公務人員支付退休金。正是出於這個原因,葡萄牙政府和當時的澳門地區政府才通過法律文件規定,所有於1999年12月19日之前退休的公務員均可以申請將退休金的支付責任轉給葡萄牙退休事務管理局。由此得出,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第2/2011號法律作為一項普通法律,必須服從《基本法》的規定,對其的解釋亦應與《基本法》保持一致。因此,應當認為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取得該身份的特別行政區公務員。

      終院指出: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輔助性權利。其中根本權利是收取退休金,至於收取房屋津貼則屬於補充性或輔助性權利,依附於根本權利即退休金而存在。眾上訴人作為澳葡政府時期的已退休公務員,根本沒有被《基本法》賦予收取退休金的權利,更遑論家庭津貼了。

      基於以上的理由,終審法院裁定眾上訴人提起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5/2014號案及第36/201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