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初級法院判決譚偉文等四名嫌犯無罪

      2010年2月9日起,檢察院接獲輔助人歐寶蓮針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嫌犯譚偉文作出關於墓地批給的行政行為而作出之投訴及刑事檢舉。

      檢察院於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7月27日,先後四次向民署發出公函,要求索取有關墓地批給的文件、檔案等資料,包括澳門臨時市政廳於2001年向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10名人士批出墓地所涉及的行政程序資料(尤其是申請書、報告或建議、司長意見及行政長官決定及通知申請人個案最終結果等文件)之正本。譚偉文等四名嫌犯均及時作出批示,按民署的一貫做法,交由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統籌及統一向檢察院作回覆及發放文件。

      檢察院基於譚偉文等四名嫌犯的上述行為,指控四人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

      經庭審,初級法院合議庭在仔細分析所有證據後認為,無法確定有任何人曾刻意收藏了涉案10個永久墓地的原始文件,四名嫌犯在回應檢察院請求的時序上沒有表現出拖延的態度及各人所作的行為均符合其職務範圍。另外,涉案10個永久墓地的批出是發生於臨時澳門市政局時期,當時四名嫌犯均沒有參與有關程序,表面上看不到檢察院的介入將會威脇到四人的利益,而起訴書內亦沒有指出關連性事實,使法庭難以推斷四人或有的犯罪意圖。

      綜上所述,根據卷宗內一切的人證及物證,按照一般人的經驗作判斷,本合議庭認定了上述事實。

      鑑於未能證實四名嫌犯曾實施起訴書內所載的犯罪事實,欠缺「瀆職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四名嫌犯無罪。

      綜上所述,初級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第一嫌犯譚偉文、第二嫌犯李偉農、第三嫌犯馮惠星及第四嫌犯邵國權,各被控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均獲判處無罪。

      參閱初級法院第CR4-13-0139-PCC號判決書。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