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多次非法入境被判實際徒刑

      2014年3月13日,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一宗非法再入境案件作出了審理。

      案情顯示,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被判處6個月徒刑,緩期5年執行。檢察院不服,認為該決定違反《刑法典》第48條有關緩刑之規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已證事實,被告曾於2011年5月11日因觸犯非法再入境罪被判處2個月徒刑,緩期12個月執行,之後再於2012年3月22日因觸犯同一罪名而被判處4個月實際徒刑,但僅在2013年10月19日被逮捕後方開始執行該刑罰。

      中院針對已證事實作出綜合分析,指出被告此次已是第三次實施該項犯罪,鑒於第一次已獲判緩刑,儘管如此仍膽敢再次實施同樣犯罪,雖然作出了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已不可能根據《刑法典》第48條有關緩刑之規定對其作出有利的預測性判斷: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能完全實現處罰之目的,尤其在特別預防方面。故命令立即執行判處被告的徒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796/2013號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