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離職後仍想佔用特區房屋 申請中止行政行為效力被駁回

      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請自葡國的上訴人在公共部門所擔任的職務終止後,依據第8/2006號法律第20條的規定,向財政局局長申請從2013年11月30日起,保留其居住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但被上述實體通過批示予以駁回。上訴人隨後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訴願,亦被駁回。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中止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之效力,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不予批准。上訴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并具體説明了立即執行有關行爲可能造成的難以彌補之損失。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在本上訴中所提出的構成預料執行有關行爲將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這一要件的唯一損失,就是上訴人要在短時間内找到一個他本人及其家團可以居住的地方非常困難。但上訴人關於沒有時間租賃一處住所之陳述是沒有根據的,要知道由於已提起必要訴願,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從2013年12月12日起有關行爲已被中止執行。通過《行政訴訟法典》第126條第1款規定的自動暫時中止被上訴行為的機制,在行政機關接獲傳喚後,有關執行繼續被中止。七個多月的時間(由提起訴願之日起計直到提起本司法裁判的上訴之日爲止)完全足夠在澳門租賃一處住所。上訴中所述事實内唯一確切的事實是澳門住房租賃市場的價格非常高。但鑒於上訴人並未提出其沒有收入或積蓄用來租賃房屋,使該事實本身變為不重要了。因此,並未顯示出預料執行有關行爲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合議庭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無不妥之處。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02/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