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藥品公司請求中止衛生局禁售及召回藥品批示效力遭駁回

      A公司是一間持有進出口及批發藥品准照的公司。2014年2月25日,衛生局接到投訴,稱該公司涉嫌從香港製藥廠進口了大批並未取得香港有權限部門發出的出口許可的中藥。衛生局隨即對此事展開調查。

      2014年3月14日,衛生局稽查暨牌照處技術員針對A公司的情況開立了實況筆錄,同時發出口頭指令,要求該公司將已投放市場的未取得相關出口許可的藥品召回,替衛生局代為保管,並且不得以任何名義繼續銷售、轉讓或者銷毀相關藥品,直至有權限實體就此事作出決定為止。2014年4月14日,衛生局稽查暨牌照處處長在意見書中確認了A公司在2013年7月9日之後從香港製藥廠進口的中藥沒有獲得香港有權限部門發出的出口許可的事實。2014年4月17日,衛生局局長在上述意見書上作出批示,追認了稽查暨牌照處技術員之前的決定,命令A公司在兩個星期內從市場上召回所有從香港製藥廠進口的未取得相關出口許可的藥品,並禁止其繼續銷售此類藥品。

      2014年5月12日,A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衛生局局長上述批示的效力。作為理由,申請人聲稱需要以一個較高的價格才能將已投放市場的藥品購回,而且被勒令召回和禁止銷售的大部分藥品將在2015年的3月到期,屆時公司有可能面臨無法將所有存貨全部出售的風險,因此可以預見執行相關批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中止相關批示的效力並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

      行政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申請人在保全程序的申請中所提出的所有損失,不論是因以較高的價格回購藥品而遭受的損失,還是因無法在有效期前售罄所有藥品而遭受的損失,都是經濟方面的,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因此,即便存在,也不是無法或難以彌補的;另外,根據衛生局向香港有權限部門所瞭解到的情況,申請人在2013年7月9日之後從香港製藥廠所進口的中藥確實沒有獲得出口許可,這使得衛生局對於相關藥品的來源和質量產生了合理懷疑,而所採取的召回和禁止銷售相關藥品的臨時性措施正是爲了保證居民的健康,以防居民購買到沒有安全保障的藥品,因此只有立即執行該等措施,才能確保這一與居民的健康息息相關的重大公共利益免於遭受嚴重侵害。

      鑒於沒有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和b項的要件,行政法院法官決定駁回兩項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

      參閱行政法院第94/14-SE號案及第95/14-SE號案的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