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因犯兩項勒索罪獲刑三年三個月,上訴被駁回

      2007年4月,為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被害人B(女)經人介紹,在非出於其真實結婚意願的情況下與嫌犯A(男)締結了婚姻關係,而A收取了2萬澳門元報酬(已另案處理)。2012年8月份,B聯絡A協助其辦理赴澳定居及居民身份證事宜,A要求B向其支付1萬澳門元協助辦證之餘款,B聲稱取得澳門身份證之後方支付。之後,B向A提出離婚,A為此向B索要2澳門萬元,否則拒絕與B離婚且恐嚇會對B不利及使B人間蒸發。由於B拒絕支付上述錢款,嫌犯A為此多次襲擊及恐嚇B,並聲言要打死B。2013年3月20日,A等候B上班之際向B索要金錢,但即時被B拒絕,A便用手肘襲擊B的左手手臂及推撞B,引致B撞到一輛停泊於該處的貨車,致使B的雙腳受傷。2013年3月21日凌晨至22日間,為迫使B支付上述錢款,A致電B說出「離婚可以,但要交出2萬澳門元,如不付便揾人殺咗你」及「最後一次通知你,你不出現,後果自負」等說話。A的上述行為使B感到恐懼及不安,B遂報警求助。

      2012年6月下旬,嫌犯A遇見被害人C,向C索要總共2澳門萬元,作為C和其妻子曾舉報其作出犯罪行為致使其入獄的補償。並恐嚇C如不給付就會「放火燒C全家」,使C感到恐懼及不安。在不情願的情況下,C共分四次每次將2500澳門元存入A指定的帳戶。2013年1月30日,A再找到C,並向C要求繼續支付其餘1萬澳門元,並恐嚇C如不給付就會「放火燒C全家」及會再向C索要多一倍金額的款項。A的上述說話使C感到恐懼及不安,C遂報警求助。

      而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及卷宗資料,嫌犯A還另具其他刑事犯罪紀錄。

      根據所查明的事實,初級法院合議庭於2014年3月12日一審裁定嫌犯A的一項勒索未遂罪(受害人為B)和一項勒索既遂罪(受害人為C)罪名成立,分別處以一年零六個月和兩年零六個月的徒刑,在兩罪並罰下,處以三年零三個月的單一徒刑,此外亦裁定在上述兩罪與另外三個刑事案中的已判罪行並罰下,最終對嫌犯處以四年零三個月的單一徒刑。

      嫌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力指原審法庭量刑過重,請求把上指一項勒索未遂罪和一項勒索既遂罪的徒刑刑期分別減至六個月和兩年零三個月,繼而把此兩罪的合併刑期減至三年以下的單一徒刑,並改判緩刑。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根據《刑法典》的量刑準則,原審庭對上訴人犯下的一項勒索未遂罪和一項勒索既遂罪,在相關法定刑幅內判出的徒刑刑期和因應此兩罪並罰而定出的單一徒刑刑期,均無再往下調的空間。另既然此兩罪在並罰下的單一刑期已高於三年的徒刑,故無論如何嫌犯是不得獲改判緩刑。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嫌犯A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222/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