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分割共有之訴為一特別訴訟程序 有別及獨立於繼承程序

      原告(上訴人)於2010年8月26日針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要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之獨立單位。2012年7月31日,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宣告推定上述被告死亡之事實,有關判決於2012年11月26日確定生效。2013年1月17日,原告提出確認被告繼受人資格的附隨事項。原審法院於2013年7月26日分別作出命令中止卷宗及駁回確認被告繼受人資格之決定。原告不服初級法院民事庭之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否決原告提出確認被告繼受人資格的附隨事項及命令中止主案的訴訟程序的理由在於認為應等候被告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有關獨立單位的份額後,才再處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然而,分割共有之訴為一特別訴訟程序,其有別及獨立於繼承程序。繼承程序是任意的(有未成年繼承人除外),在當事人原則下,有關程序需利害關係人聲請才能展開。因此,倘有關繼承人不展開有關繼承程序,那原告則需無了期等待,不能實現其作為共有人所享有分割共有物的權利。事實上,被告的繼受人可在分割之訴中替代被告行使其作為共有人之權利,令相關程序可繼續進行至完結,無需等待繼承程序。《民事訴訟法典》第301條第1款明確規定“如當事人在訴訟待決期間死亡,為使該訴訟程序在該死亡當事人之繼受人參與下繼續進行,任一在生當事人或任一繼受人得提出確認死者繼受人之資格,而此附隨事項應針對在生當事人及無作出該聲請之死者繼受人提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判處原告的上訴成立,廢止原審法院之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780/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