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非本地勞工向前僱主索要工資差額及津貼獲勝訴

      前段時間,中級法院對一系列非本地勞工向前僱主索要工資差額和各項津貼及補償的勞動上訴案作出了二審宣判。具體案情如下:

      衛安(澳門)有限公司是一間提供安全技術設備和安保服務以及現金運送服務的公司。從1992年起,為聘用非本地勞工為其工作,該公司與一間專門提供非本地勞工的勞務公司—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相繼簽訂多個“提供勞務合同”,對聘用及讓與勞工的制度、勞工的薪酬、義務、工作時間及住宿等內容作出約定,並將該等合同送交勞工事務局,以獲得非本地勞工的配額。

      甲、乙、丙及丁都是衛安(澳門)有限公司依據其與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於1994年1月3日訂立的第02/94號“提供勞務合同”聘請擔任保安工作的非本地勞工,按照該合同: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將向勞工支付至少每天90澳門元的工資以及每天15澳門元的膳食津貼;如果被聘用的勞工在前一個月沒有缺勤,將在下個月獲得相當於4天工資的全勤津貼;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按澳門法律計算。

      然而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在與甲乙丙丁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中,卻並沒有給予他們上述的待遇。其中,甲在2004年11月12日至2008年5月31日為該公司工作期間,曾相繼收取每月2,000澳門元、2,100澳門元和2,288澳門元的工資以及每小時11澳門元、11.3澳門元和11.5澳門元的超時工作補償;乙在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為該公司工作期間,曾相繼收取每月1,700澳門元、1,800澳門元和2,000澳門元的工資以及每小時8澳門元和9.3澳門元的超時工作補償;丙在1994年2月7日至2010年8月31日為該公司工作期間,曾相繼收取每月1,500澳門元、1,700澳門元、1,800澳門元、2,000澳門元、2,100澳門元和2,288澳門元的工資以及每小時8澳門元、9.3澳門元、10澳門元和11澳門元的超時工作補償;丁在1994年5月2日至2003年1月15日為該公司工作期間,曾相繼收取每月1,500澳門元、1,700澳門元、1,800澳門元和2,000澳門元的工資以及每小時8澳門元、9.3澳門元、10澳門元和11澳門元的超時工作補償,均低於上述第02/94號合同中所訂定的的標準。除此之外,衛安(澳門)有限公司亦從未向四人支付過任何的全勤津貼、膳食津貼及周假補償。

      在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結束勞動關係後,甲乙丙丁分別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被告向他們支付工資差額和超時工作補償差額,以及膳食津貼、全勤津貼和周假補償。初級法院在四個不同的案件中裁定各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判處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分別向甲乙丙丁支付48,695.63澳門元、169,267.37澳門元、254,832.56澳門元及233,024.98澳門元。

      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和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與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之間所訂立的“提供勞務合同”作出了法律定性,認為它屬於澳門《民法典》第437條所規定的“向第三人給付之合同”。透過該合同,衛安(澳門)有限公司作為承諾人,向受諾人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承諾給予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非本地勞工)一項利益,即按照他們之間所商定的最低工資和福利條件與非本地勞工訂立工作合同。根據第438條第1款的規定,非本地勞工作為合同的受益人,不論其接受與否,均取得獲得給付的權利。由於衛安(澳門)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其與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所約定的條件與甲乙丙丁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因此必須向他們支付工資差額。

      至於超時工作補償,中級法院則認為,雖然第24/89/M號法令沒有具體規定應如何計算該補償的金額,但不等於可以自由訂定。考慮到該法令第5條所規定的較有利原則,超時工作的時薪不應少於其與澳門勞動資源有限公司所約定之日薪的1/8(11.25澳門元)。因此,對於不足該金額的部分,被告應支付相應的差額。

      有關膳食津貼,中級法院認為,該項津貼的宗旨是對非本地勞工因必須向被告提供勞務而只能在外面吃飯所導致額外花費進行補償,因此只有在勞工實際上班的日子才有權獲得此項津貼。由於初級法院的判決是以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總日數而不是實際工作日數作為計算基礎,因此應予以改判。

      關於全勤津貼,中級法院認為合理缺勤不應作為不給予全勤津貼的理由。考慮到甲乙丙丁從未在被告不知情或未給予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缺席工作,因此有權收取全勤津貼。

      最後,有關周假補償的問題,中級法院採納歷來見解,認為根據“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於非本地勞工的周假補償。考慮到甲乙丙丁在合同存續期內從未以周假的名義獲得休息,他們理應根據第17條第6款的規定,在被告已經支付的當日工資之外,獲得相當於日工資之雙倍的補償。

      綜合以上理由,中級法院撤銷了初級法院的判決中有關膳食津貼金額的訂定,改為裁定在執行判決時按實際工作日數結算具體金額,裁定乙針對周假補償之金額的上訴勝訴並作出相應改判,其餘部分維持原判。

      類似的個案去年中院一共審結了69宗,待決的有19宗。

      參閱中級法院法院第414/2012號案、第687/2013號案、第118/2014號案及680/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