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不交租不足以倒轉占有名義 暫時返還占有之保全程序終審敗訴

  申請人甲是澳門新華大旅店的店主和持牌人,她和她的先輩們多年來占據並使用位於福隆新街65號、65-A號和67號以及福隆圍13號、15號和17號的建築,在此處經營新華大旅店,並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一筆有關67號的款項。上世紀50年代,申請人的父親辛將65號的地面層租給了庚的祖父,讓後者在此經營咖啡檔,並向其收取租金。2006年7月15日,福隆圍發生了一場大火。火災之後,甲要求乙公司對福隆圍13號、15號和17號進行修葺,但被拒絕,於是從2007年5月開始,甲不再向乙公司按月支付款項。2012年6月7日,庚與乙公司就65號地面層訂立了租賃合同,自此,庚不再向甲支付租金,轉而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13年,在65號地面層的店鋪停止營業之後,庚將該地面層歸還給了乙公司,並在門外加了一把鎖,以禁止其他人進入。2013年9月27日,為捍衛自己的權利,甲在65號的大門外也加了一把鎖。2013年10月19日,己砍掉了甲加在門外的鎖,並在此後多次與其他人一起進入65號,在地面層施工。

  2013年11月22日,甲針對乙公司、乙公司的董事丙、丁和戊以及己向初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法院判眾被申請人向其返還對福隆新街65號地面層的占有。

  初級法院於2013年12月12日作出判決,批准了暫時返還占有的申請。

  眾被申請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不管申請人甲在2007年4月以前按月向乙公司繳納的款項是何種性質,在提起本保全程序時,她都已經對65號行使占有,原因在於,即便在2007年4月以前申請人只是承租人,從她自5月起不再交租但繼續對65號行使管領並向庚收取地面層的租金來看,她已經產生了占有的心素,通過倒轉占有名義從一個單純的持有者變成了真正的占有人。由於被申請人己於2013年10月19日砍掉了申請人甲掛在65號門外的大鎖,與其他被申請人一起進入內部並在地面層施工,以暴力的方式侵奪了申請人甲對65號的占有,而甲在侵奪發生之後的一年內及時提出了保全程序,因此理應獲得批准。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級法院判眾被申請人向甲返還占有的決定。

  眾被申請人仍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審理後指出,申請人甲在本案中請求返還對65號樓宇之利用權的占有,但卻只是提出了與占有位於65號樓宇之店鋪有關的法律概念,並沒有提出能夠體現她對65號樓宇之利用權的公開及和平占有的具體事實,因此也就沒有證明這些事實,所以其請求注定失敗。

  另外,也不能認為申請人已經通過轉變占有名義取得了占有,因為,以他人之名義占有時,持有人必須直接讓該人知悉其以權利人的身份作出行為的意圖,才能倒轉占有名義。在本案中,雖然申請人自2007年5月起不再繳納租金,但一方面該租金只是67號的租金,而不是65號的租金,另一方面申請人也沒有向房東或者任何人說明她之所以不再交租是因為認為自己已經不是承租人,而是成為了所租用地方的主人,因此並不足以引發占有名義的倒轉。

  綜合以上的理由,終審法院裁定眾被申請人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批准申請人要求他們暫時返還對福隆新街65號地面層之占有的保全程序。

  參閱中級法院第513/2014號案和終審法院第2/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