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非本地勞工涉嫌犯罪,廢止在澳居留許可之批示不得被中止效力

      A為澳大利亞籍人士,於2007年起在澳門工作,受聘於銀河專業服務有限公司,並以非本地勞工的身份獲得在澳門居留的許可。201354日,A因涉嫌觸犯違令罪、加重侮辱罪及非法攝錄罪而被治安警察局開立實況筆錄,並於同日被移交檢察院。2013618日,A又因涉嫌觸犯加重毀損罪被移交檢察院。201394日,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批示,決定廢止A的在澳居留許可。A不服,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A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同時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被訴行政行為的效力。

      在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中,A提出:1) 他在銀河專業服務有限公司擔任一個正在進行的工程的主管,由於在劇場製作及建築方面有著25年的經驗,因此他的工作無人可以替代;2) 他的妻子在澳門國際學校擔任藝術課的教師,她的工作在學期的目前這個階段無法被替代; 3) 居留許可被廢止將導致其工作合同立即終止,使得其家庭失去收入來源; 4) 居留許可被廢止將導致其無法承擔所有的生活負擔及開銷,因此立即執行行政行為將導致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需要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的三項中所規定的要件。在本案中,由於行政當局廢止司法上訴人A的居留許可是基於“有強烈迹象顯示上訴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並且發現了對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實際危險,即將來有可能再犯”,因此如不立即執行行政行為便意味著他將可以繼續在澳門特區逗留,這將嚴重侵害廢止居留許可的行政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b項的要件並不滿足。

      至於第121條第1a項所要求的要件,司法上訴人A只是單純提出了立即執行行政行為將導致其工作合同立即終止,使得其家庭失去收入來源,並沒有提出能夠反映構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具體事實,即被剝奪收益將可能導致產生幾乎絕對的困厄和不能滿足起碼的基本需要的狀況的事實。另外,上訴人所說他和他妻子的工作無人可以替代並不是他本人或他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將遭受的損失,充其量只是其僱主有可能會遭受的損失,因此a項的要件也不滿足。

      基於以上的理由,合議庭裁判不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

      參閱中級法院第287/2014-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