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混合商標中的文字要素是判斷混淆風險時最為重要的要素

      2012年2月27日,乙公司向經濟局申請註冊第N/638502號及第N/638504號商標,分別用以標示第35類和第41類服務,商標內容為:。經濟局以上述商標相對於甲公司名下的兩個編號分別為N/58055和N/58057的同樣用來標示第35類和第41類服務的已註冊商標不具有區別力為由拒絕作出註冊,這兩個已註冊商標的內容為:

      乙公司針對該拒絕註冊的申請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敗訴。

      乙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該院以不存在仿冒為由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初級法院的判決,命令批准第N/638502號商標(第35類)及第N/638504號商標(第41類)的註冊申請。

      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商標作為區別商品及服務的符號,為了更好地實現它的功能,必須具備區別效力或能力,也就是說,必須以與之前為相同或相似產品所採用的商標不相混淆的方式而設定。對於商標的構成中既有文字符號或文字符號的組合,又有圖像或象徵性符號的混合商標,在判斷它的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部分,而理論學說和司法見解歷來認為,原則上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另外,商標中的聲音要素也比文字要素更容易留在公眾的記憶中。

      合議庭指出,在目前所比較的這兩個商標中,引人注意的都是橫向書寫的大寫英文單詞NOW,以及這個詞的相應讀音。雖然在乙公司的商標中還有一排縱向排列的漢字,意思是爆谷電視台,但它遠不夠英文單詞那麼醒目。考慮到相關商標所標示之服務(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教育、培訓、娛樂、文體活動)的中國消費者都懂得英文,至少可以知道“NOW”這個詞的讀音和意思,合議庭認為,對於消費者而言,存在將這兩個標示相同服務的商標相混淆的風險。

      基於以上的理由,終審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了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針對經濟局的決定所提出的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9/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