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14 102/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嗣後提交文件、對已證事實提起之爭執、增加訴訟請求

      摘要

      - 在上訴中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嗣後提交文件,否則將不能獲准附入卷宗內:
      a) 不能於辯論終結前提交之文件;或
      b) 用作證明於提交訴辯書狀階段後出現之事實之文件,或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導致有需要提交之文件。
      - 倘沒有對所提出爭執的已證事實指出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或沒有指出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是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就該等事實提出之爭執。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12條所規定的訴訟程序恒定原則,在傳喚被告後,訴訟程序在人、請求及訴因方面均應維持不變,但屬法律規定可改變之情況除外。因此,倘在上訴狀增加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16及217條容許變更請求及訴因的有關規定,應駁回該等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