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104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新的事實
      - 一般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陳述的事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認定為已證事實,上訴人不能在沒有質疑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主張這個不存在的事實。既然如此,這些主張的事實就屬於新的事實,上訴法院不能予以作出考慮。
      2. 雖然上訴人在本案中,坦白認實施了對其所歸責之事實,然而,其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捕的自認,甚至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告書中的所有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的,其自認、合作的表現能起到減刑作用一般,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所提到的條文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