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問題
- 法人違法
- 法人的主觀意志的表現
- 依職權裁定損害賠償
摘要
1. 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2.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關鍵在於主張原審法院在審理上訴人所簽署的文件的時候就認定上訴人存在構成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陷入了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實際上,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也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根據已證事實是否足以認定上訴人的主觀故意,這是一個法律適用的過程,只要在已證事實中存在足夠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通過推論的方式(ilação)得出上訴人是否存在故意的結論。
3. 第7/2008號法律第83條第2款並不是一個“推定罪過”的條文,而是規定,與該法人一起負連帶責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的前提是有事實“判定須對有關違法行為負責。
4. 法人本身並不具有像人類一樣的思維,包括作出法律所規定的主觀意志的行為,然而,我們不能忘記,其所有的意志均是通過其管理者的行為來實現,並將該行為通過符合公司章程的核准而轉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
5. 受害人沒有提出民事請求,正是原審法院依職權適用“勞動訴訟程序法”第100條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