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22 108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偽造文件罪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相關嫌犯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而上訴人在答辯狀所提及的M/7格式按順序發出,有關患者有慢性病等事實並不足以影響相關嫌犯在M/7格式上填上不真實事實的行為,因此,原審法院沒有將相關事實逐一列出亦非遺漏審理。故此,原審判決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關於兩上訴人所提出的相關上訴理據,兩上訴人實際上是質疑原審法院在證據審查方面存有錯誤,並不屬於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有關事實做出判斷。
      雖然三名上訴人質疑原審法院考慮“望、聞、問、切”的醫療程序而認定相關病人必須親自到診所求診。另外,上訴人提出M/7表格不是專門用於申請病假的用途。上訴人亦提出就診時間與病人離境時間之相差不充分可推斷病人沒有到診所求診等等。
      然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理據是針對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案卷所載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並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3. 本案所涉及的M/7格式職業稅收據可以適當地證明法律上的重要事實,而另一方面,雖然上訴人提出其不知悉患者使用M/7收據的用途,但是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上訴人便為着保險索償的效力將屬重要事實不實載於相關文件上。
      從相關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不法罪狀要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