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0 11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協助罪」之罪數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 「協助罪」侵害的法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預防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之制度。
      2. 「協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主觀故意;為第6/2004號法律第2條規定的人士非法入境澳門提供協助;協助的方式包括運輸或安排運輸、提供物質支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3. 每一個非法入境者均為一個獨立且具體的個體,每個人的涉案緣由、涉案情節各不相同;在實施非法入境過程中,每個非法入境者均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作出偷渡行為,協助者和被協助者之間存在合作和配合,協助者對於每一個非法入境者的協助也是分別而具體的。
      4. 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者,協助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協助者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進入澳門,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入境澳門,即構成一項「協助罪」。
      5. 在涉及多名非法入境者的情況下,雖然表面上體現為時間、方式、路線的一致性,但並不因此構成《刑法典》第29條第2款規定的“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6. 換言之,此時的所謂“同一外在情況”並非屬於客觀存在,而是由涉案人刻意預謀創造而形成。也就是說,同船協助多名人士偷渡是一犯罪手法,犯罪手法由犯罪行為人的意志所決定,並不屬於外部的客觀情況。犯罪手法之方便有效並不構成誘發或便利上訴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的外在情況,更無法降低其罪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