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2/2019 146/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犯罪預防

      摘要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作出選擇具體刑罰決定的,在沒有任何明顯的錯誤或者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下,上述法院不應該有介入的空閒。
      2. 上訴人雖為初犯,並坦承實施販賣毒品事實,然而,其為非本澳居民,以旅客身份進入澳門進行嚴重的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不但故意程度非常高,而且對犯罪的預防也提到了更高的要求的程度。
      3. 上訴人以“需要照顧年邁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兒子,而其中大兒子更患有嚴重的讀寫障礙”作為辯護理由,是完全不能予以接受的。上訴人原有正當職業和穩定收入,卻不珍惜,鋌而走險,走上嚴重的犯罪之路上訴人應該在“冒險”之前就想到現在才提出來的辯護理由。應該為深陷囹圄而不能盡孝的結果買單的人是上訴人自己,而不是澳門的法律秩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