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4 160/2014-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裁判書製作人初步審查卷宗的批示
      《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1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至第8款
      終審法院第45/2013號上訴案的司法見解
      司法見解的約束力
      量刑判決
      受害人
      對輔助人不利的裁判
      影響輔助人的裁判
      上訴利益
      檢察院不對量刑判決上訴
      私刑
      公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第1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和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c項
      《刑法典》第40條第1款
      《民法典》第8條第2款和第3款的釋法準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
      即時發出令狀以拘留嫌犯
      判決被立即付諸執行的可能性
      終審法院第99/2014號人身保護令案

      摘要

      一、 在本案中,無論嫌犯還是檢察院在對已成為刑事訴訟輔助人的受害人特別是就有關量刑和緩刑的上訴情事發表各自的看法時,均未曾提出過輔助人的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的問題。如此,即使裁判書製作人在有關初步審查卷宗的批示內亦認為輔助人具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其此初步看法便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1款b項所指的「決定之行為」,故其毋須在批示內交代該看法的理據。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至第8款的行文已清楚界定了裁判書製作人在初步審查卷宗時所作出的批示中哪些內容是可成為被質疑的對象。
      三、 本上訴庭於2014年7月31日因應輔助人的上訴請求、且在檢察院未曾就原審的量刑和緩刑問題提出對嫌犯不利的上訴之情況下,改判嫌犯須立即往監獄服刑。針對此上訴判決,嫌犯今才提出輔助人就量刑和緩刑判決並不具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嫌犯為此引用了終審法院在第45/2013號和第43/2014號刑事上訴案內所發表的下列司法見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不能針對刑罰的選擇和量刑提出上訴,除非能夠顯示在具體個案中他有提出相關質疑的切身利益」。
      四、 而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依據說明,如輔助人在之前的訴訟階段曾對嫌犯提出過刑事控訴、或曾表示附和檢察院針對嫌犯而提出的公訴決定,此等情況便可具體顯示出輔助人在案中是具有就刑罰選擇和量刑決定提出質疑的切身利益。
      五、 由於該兩宗案件非屬為統一司法見解而提起的非常上訴程序(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19至第427條及第429條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在兩宗案件內發表的司法見解對本上訴案並不具強制約束力,上訴庭仍得根據本身已持的法律觀點去判案。
      六、 上訴庭之所以未有在2014年7月31日的判決書中提出輔助人在原審庭的量刑和緩刑的判決上的上訴正當性和利益的問題,是因為認為此「問題」並不成問題。
      七、 《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已明文規定嫌犯及輔助人「就對其不利之裁判」具有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八、 本案的輔助人才是嫌犯所犯罪行的直接受害人,其是「具有法律藉著訂定罪狀特別擬保護之利益之人」(見《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第1款a項的規定),且科處刑罰的其中一個目的正是為了保護法益(見《刑法典》第40條第1款的規定)。據此,既然輔助人認為原審庭對嫌犯所判處的徒刑刑罰實屬過輕、且原審庭亦不應准許嫌犯暫緩執行徒刑,原審庭在此方面的判決當然便屬對輔助人不利之裁判、屬會影響到輔助人本人之裁判,輔助人因而就量刑和緩刑問題具上訴正當性、也具上訴利益。
      九、 在案中非屬嫌犯所犯罪行的受害人的檢察院即使未曾就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和緩刑判決提起上訴,檢察院此立場也是不得排除身受嫌犯所害的輔助人就量刑和緩刑方面提出上訴的正當性和上訴利益。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c項已特別明文規定:「輔助人特別有下列權限:……對影響其本人之裁判提起上訴,即使檢察院無提起上訴」。
      十、 事實上,在法治社會裏,人們不能以「私刑」去解決糾紛。在此情況下,作為受害人的輔助人當然須透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人所科處的「公刑」來還其本人一個公道。如輔助人認為原審法庭對犯罪人所科處的刑罰對其受害情況並不公道,原審的「公刑」判決自然便直接影響了輔助人本人的利益,因此輔助人自然得依法對原審庭所科處的「公刑」提出上訴以維護其切身利益,即使檢察院並無就該「公刑」提出上訴亦然。
      十一、 當然,容許輔助人獨自就量刑和緩刑方面的判決提出上訴,並不意味輔助人在此方面的上訴請求必然成立。
      十二、 但如遵照終審法院的見解,倘法庭於某宗刑事案件萬一對犯罪人科處比法定刑幅下限還低的刑罰,上訴庭便不得接納在之前的訴訟階段未曾提出過刑事控訴、或未曾附和過公訴決定之輔助人所獨自就該種明顯錯誤量刑判決而提起的上訴了。
      十三、 根據《民法典》第8條第2款和第3款的釋法準則,輔助人就嫌犯的量刑和緩刑問題的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並不取決於輔助人在之前的訴訟階段曾否對嫌犯提出過刑事控訴、或曾否表示附和檢察院針對嫌犯而提出的公訴決定,因為凡此種種前提並未有列明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和第2款的行文內。
      十四、 換言之,上訴庭有關因應輔助人獨自提出的請求而改判嫌犯須立即服刑的上訴判決,並無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所指的無效情況。
      十五、 至於裁判書製作人是否可在上訴庭改判嫌犯須立即服刑後便即時命令發出令狀以拘留嫌犯的問題,終審法院於2014年8月11日、在第99/2014號人身保護令案件內已確認了上訴庭判決被立即付諸執行的可能性。
      十六、 嫌犯是次就其所謂無效情事而提出的爭辯的理由完全不成立,他須再次入獄服刑,因為其於2014年8月11日獲批的人身保護令在實際上祇起到把其之前的入獄服刑狀態暫停的作用。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