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受賄作非法行為
-《刑法典》第336條
- 公共行政職能
- 袒護他人罪
- 實施犯
- 連續化
摘要
1. 在《刑法典》第336條第1款使用的“公共行政職能”指那些追求公共利益作為其最終目標而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工作,並且,在實現這一利益過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具有主權地位,不可能與個人站在平等的位置。
2. 《刑法典》第336條第1款C)項的規定,決定公務員的身份的標準並不取決於任何形式的要求,而是取決於公務員事實上和實質上所行使的公共管理職能。
3. 作為廚師的上訴人的任務,乃建基於其公司與澳門政府簽訂的供應監獄獄警膳食的服務合同,無論在行使職務內在本質,還是在其外部所體現的利益的追求上,都不可能併入公共行政機關的職能的活動之中而屬於行政職能範圍。
4. 《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具有兩種犯罪形態,第一種就是第一款規定的表現為結果犯的形態。
5. 對於第二款來說,沒有可以區分既遂、未遂的問題,因為一旦實施,就構成犯罪。
6. 嫌犯利用進入監獄送餐之便,將監獄違禁品帶給囚犯,將會產生影響執行刑罰部分效力,即對外通訊受到控制的效力,很明顯觸犯了《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
7. 由於每次攜帶電話入監獄的客觀環境均是不同,包括不同的獄警在場、避開保安監察設備、廚房內在場的不同人士等因素,沒有出現連續犯的外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