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偽造文件罪
摘要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嫌犯A及B通過假結婚以取得與事實不符的婚姻登記證明,並使用該偽造的婚姻登記證明瞞騙國內及本澳當局,以夫妻團聚為理由申請婚姻證明,意圖為嫌犯B取得在澳門逗留及定居所必需的法定文件。只是用非他們意願的原因而未能成功。
從上述行為中,兩嫌犯確實透過其行為,使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登載於文件上,以未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22條及第6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